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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禁毒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潍坊市禁毒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潍坊市内从事、热爱和关心禁毒工作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禁毒宣传、推广、研讨;参与戒毒帮教和禁毒志愿活动;编印禁毒期刊内部交流;开展其它禁毒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机关是潍坊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为潍坊市公安局。本会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位于潍坊市文化艺术中心文化宫一楼东厅110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潍坊市禁毒委开展禁毒预防教育宣传工作。

  (二)开展吸毒人员帮教工作,为家属提供支持性服务。

  (三)开展禁毒理论研究和毒情调查工作。

  (四)开展禁毒人员培训工作。

  (五)开展禁毒项目创投工作。

  (六)开展动员、发动社会参与禁毒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关心、支持禁毒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禁毒预防教育宣传、吸毒人员帮教、禁毒理论研究,自愿参与禁毒相关社会公益活动等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禁毒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未经同意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潍坊市禁毒委办公室审查并经潍坊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本会理事的产生,原则上由单位会员推荐候选人,经会员大会选举确定。每届理事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因故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理事,可由推荐单位向本会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产生新的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八)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指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潍坊市禁毒委办公室审查并经潍坊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潍坊市禁毒委办公室审查并经潍坊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可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单位会员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 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理事会决定,聘请有关知名人士担任本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担任顾问或名誉职务的人选必须是德高望重、具备优秀品德的知名人士。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监事2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 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费使用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潍坊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潍坊市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潍坊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潍坊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潍坊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潍坊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潍坊市公安局和潍坊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21年4月22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潍坊市禁毒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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