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精神药物,触碰法律红线
说到毒品,人们常会想到鸦片、海洛因、冰毒、大麻等传统类型的毒品,但刑法规定的毒品远不止这些,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精神药品兼备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而管制是其合法与否的关键,精神药品如果使用不当会危害人体健康,甚至构成犯罪。
本案中,劳拉西泮片是适用于焦虑障碍的治疗或用于缓解焦虑症状及与抑郁症状相关的焦虑的短期治疗药品,属于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该类药品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具有潜在的依赖性和耐受性。被告人为了非法获利,用他人资料挂号拿到两盒国家规定的管控类精神药品劳拉西泮片,贩卖给吸毒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官提醒,劳拉西泮片属于国家管制精神药物,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贩卖该类精神药品,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本案也提醒广大市民,精神药品的服用需要遵循医嘱,从正规渠道进行购买。无论是毒品还是精神药品,都属于国家严格管控范围内,切勿因存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